根據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個稅法第十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該在發放工資的次月15日內辦理扣繳或預扣繳申報。 在次月的15號之前辦理都是可以的,也就是單位必須在上個月15號前申報下個月員工的工資個稅。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因此,扣繳義務人2019年1月份實際支付“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代扣的個人所得稅,應當在2019年2月征期進行扣繳申報(即:填報《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也就是通常所稱的“明細申報”)並繳納稅款,此時該筆稅款的 稅款所屬月份應為2019年1月。
擴展資料:
扣繳義務人自2019年1月1日起向員工發放工資並計算和預扣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扣除子女教育、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自2019年2月1日起扣繳客戶端才會支持新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的提交上傳功能。
因此,也要求扣繳義務人2019年1月份實際支付“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代扣的個人所得稅,應當在2019年2月征期進行扣繳申報並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