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情形嚴重的,應當納入有關信用信息系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涉及違反稅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規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1)報送虛假專項附加扣除信息;(2)重復享受專項附加扣除;(3)超範圍或標準享受專項附加扣除;(4)拒不提供留存備查資料;(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納稅人在任職、受雇單位報送虛假扣除信息的,稅務機關責令改正的同時,通知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