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備案材料:財務會計系統和會計軟件備案報告。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方法。財務會計軟件及說明書原件及復印件(使用計算機記賬的納稅人)。納稅人領取稅務登記證後,應當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軟件、操作說明及相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軟件,應當向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稅收規定相抵觸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稅收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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