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申請減征或者免征滯納金:
(壹)未繳納滯納金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能夠積極補繳未繳稅款,並積極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偷稅線索,經查證屬實,追繳稅款數額較大的;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按時足額繳納滯納金,繳納滯納金確有困難的;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繳納全部欠繳稅款,繳納滯納金確有困難的;
(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主動繳納稅款。
第二十五條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繳納欠繳稅款的次日起3日內填寫減免稅申請書(註明滯納金),向主管稅務所申請減免稅滯納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納滯納金有困難的,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當期銀行對賬單和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