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應稅款項時候,必須馬上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對方拒絕的,必須及時報告稅務機關,否則扣繳義務人需要負法律責任,稅務機關可以處罰1~3倍,也就是“全民代扣代繳”義務。而且在個人所得稅法中同時規定,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以後,需要在次月7日前進行納稅申報。所以,每個月的1~7日是申報上個月的個人所得稅的時間。
法律客觀:《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明確2021年度申報納稅期限的通知》壹、3月、7月、9月、11月、12月申報納稅期限分別截至當月15日。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月20日。三、2月11日至17日放假7天,2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2月23日。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