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十壹條,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審核扣繳義務人申報的納稅信息。《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表》未按個人逐欄填寫,或內容不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扣繳義務人重新填寫。
如果已經實行信息化管理,個人收入發放明細表可以並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報表。將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信息填入《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個人收入繳納情況表”填寫納稅人已繳納應納稅所得額但未達到納稅標準的情況。
擴展數據:
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要求規定: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稅務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提出的要求,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的所得和納稅資料進行交叉核對的制度。
2.與社會各部門的協同納稅制度,是指稅務機關要與個人收入和個人所得稅征管相關的各部門建立協調配合制度,及時掌握稅源和涉稅信息,並* * *制定和實施協同納稅和稅收保護措施,形成社會協同納稅和稅收保護網絡。
3.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時,應當對申報期限、稅目、適用稅率、稅額計算及相關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進行初步審查。如有錯誤,應及時要求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