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應稅款項時候,必須馬上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對方拒絕的,必須及時報告稅務機關,否則扣繳義務人需要負法律責任,稅務機關可以處罰1~3倍,也就是“全民代扣代繳”義務。而且在個人所得稅法中同時規定,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以後,需要在次月7日前進行納稅申報。所以,每個月的1~7日是申報上個月的個人所得稅的時間。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壹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壹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壹日前辦理匯算清繳。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