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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處理費返還給獎勵財務人員的單據。

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退稅手續費的用途有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進壹步加強代扣代繳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規定,“三代”單位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單獨核算,計入自身收入,可用於“三代”管理費用,相關工作人員也可適當獎勵。《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65號)規定,扣繳義務人可以用其代扣代繳費用,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好的納稅人。

法律依據: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級以上單位以及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領域的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獎金;(二)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四)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費;(五)保險賠償。(六)復員軍人、復員費、撫恤金;(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置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退職費、退休生活補助費;(八)依照有關法律應當免稅的駐華使館、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九)中國政府簽訂的國際公約、協定規定免稅的所得;(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收入。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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