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滯納金從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未繳納個人所得稅之日起,即納稅人超過稅法規定的納稅申報期最後壹日的次日起,計算為滯納金。每逾期壹日,加收應納而未納的個人所得稅額的0.5%。並且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壹般不得扣除稅款滯納金。
個人所得稅稅率標準如下:
1,工資不超過3。6萬元,稅是3%;
2.工資超過3。6萬元到14。4萬元的部分,稅是10%;
3.工資超過14。4萬元至30萬元,稅為20%;
4、年薪30萬元以上至42萬元的,減征25%的個稅;
5、年薪超過42萬元至66萬元的部分,征收30%的個稅;
6、年薪66萬元以上至96萬元的部分,征收35%的個稅;
7、年薪超過96萬元的部分,稅率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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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逾期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