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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個審計集合是否可以更改為已批準集合?

法律分析:對實行查賬征收的納稅人,原則上不允許稅務機關批準征收。因為核定征收只是在納稅人無法建帳、無法準確核算、或記賬,但賬目管理混亂,收支憑證不全、查賬困難的情況下實施。因此,當納稅人出現上述情況時,稅務機關將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如果經營不好,收入損失,財務會計人員無法供養,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將審核征收改為核定征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實施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 (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需要設置賬簿的;(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需要設置賬簿的;(三)未設置賬簿的;(4)未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導致賬目核對困難。5)納稅義務產生,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辦理。6)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應及時調整征收方式,實施查賬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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