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起征點的範圍如下:
(1)商品銷售的話,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2)銷售應稅服務,月營業額為5000~20000元。
(3)每納稅壹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4)“營改增”規定的應稅行為起征點:
1按時繳稅的話,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
2.按時間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
增值稅起征點提到的銷售額不包括應納稅額。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相結合的計價方式的,銷售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起征點的調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在規定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