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因不可抗力致使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或申報退(免)稅;
2、因采用集中報關等特殊報關方式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出口單證;3、其他因經營方式特殊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單證
。 有以上情形之壹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報申請,經地市級以上(含)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三、 根據國稅發[2005]6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對出口企業提出延期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除按國稅發[2004]64號文件和國稅發[2004]113號執行外,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的,可經地市以上(含)稅務機關核準後,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
第五十三條 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境物品,由海關依法征收關稅。
第六十二條 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放行後,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壹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關在三年以內可以追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