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自2004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3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200元。本規定適用於所有個人。
因此,如果您月銷售額的確達不到5000元的起征點,您可以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調查核實後,個體工商戶月銷售額小於5000元,未達起征點,不征稅,月銷售額超過5000元(含5000元)全額征稅。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