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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從事建築勞務如何申報納稅?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固定業戶在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其境外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或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業務臨時外出經營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87號),固定業務(指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臨時在外省市銷售貨物的,必須向當地稅務機關出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納稅,需要向買方開具專用發票的,也予以補辦。對未持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由經營地稅務機關按照6%的稅率征收稅款。妳公司雖已開具了建築勞務的外出經營活動稅務管理證明,但未開具向外省市臨時銷售貨物的外出經營活動稅務管理證明並交當地稅務機關查驗。根據國稅發[1995]087號文的規定,無《境外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銷售貨物,由營業地稅務機關按照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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