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八條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註冊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的名稱和住所、組成、經營範圍和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以該名稱作為登記項目。
第十條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註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登記。有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壹條申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許可證書。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納稅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原稅務登記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申請辦理稅務變更登記:
(壹)工商登記變更表;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相關文件;
(三)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原件、復印件和登記表等。);
(4)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納稅人提交完整的與變更登記有關的文件、資料的,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每日辦理;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通知其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