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註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登記。實行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中變更經營者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15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登記機關提請稅務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擴展數據: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申請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經營場所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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