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行政審批中心或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也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行政審批中心或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涉及註冊地址變更的,應提供:①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②新註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出租方為個人的,須提供產權證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需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③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