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具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個體工商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
3.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相應位置;
4.註冊地址和實際生產經營地址的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屬自有房產的,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合同等合法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租賃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如果出租人為自然人,還需提供產權證復印件;如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延伸信息企業,包括企業在外地和從事生產經營場所設立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稅務登記活動。
領取營業執照(含臨時營業執照)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領取臨時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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