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書面申請註銷稅務;
2.稅務登記證、發票準購證原件及復印件;
3.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提交工商部門出具的吊銷決定及復印件;
4.當月或當月的申報表和完稅憑證信息:包括匯算清繳和發票作廢的相關信息;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法律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納稅人因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而變更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自註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入地稅務機關報告。第三十壹條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有關證件、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免)稅、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批準後,辦理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