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辦理稅務登記的,(其他地區不知道是如何規定,河北是這樣規定的)
根據《河北省規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2015年第2號)規定:
1、超出法定期限(簡稱“逾期”,下同)不滿30日,首次違反該規定且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2、逾期30日以上,首次違反該規定且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內改正的,對個人處50元罰款,逾期每增加30日累加50元罰款;對單位處100元罰款,逾期每增加30日累加100元罰款。但最高罰款額為2000元。
3、兩次以上違反該規定但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改期內改正的,對個人處2000元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罰款。
4、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交完罰款,辦完稅務登記,對於妳以後的經營沒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