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6月30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登記機關應當將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個體工商戶納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登記機關收取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