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要有效控制發票的數量和版面,對發票的開具、保管和作廢制定嚴格的管理措施。發票金額達到起征點的,稅務機關按照發票金額征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專用章,是指使用票證的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加蓋的印有其名稱、稅務登記號和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發票專用章的式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應將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發票專用章印模留存備查。
第十六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領購簿的內容應當包括用票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購票方式、核定票種、開票限額、發票名稱、領購日期、準購數量、起止號碼、違章記錄、領用人簽名(蓋章)、稅務機關印章簽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