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十七條登記主管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將個體工商戶的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收費標準等以公眾易於知曉的方式在政府網站和辦公場所公布。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和辦理登記提供指導和查詢服務。
第十八條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