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年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含,下同)以下的納稅人;
“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50%以上。
擴大數據超過50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如某公司,在北京市試點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後,在不超過12個月的連續經營期內,累計實現增值稅免稅銷售額500萬元以上;
應按照《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規定的相關程序,及時辦理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按照壹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超標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應稅勞務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試點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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