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稅款報告表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擴展數據:
關於納稅申報要求的規定: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代理人申報納稅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國稅機關書面申請延期。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代理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
3.納稅人年終取得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或者租賃經營所得的,應當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在1納稅年度內分期取得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的,應在每次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內申報預繳,納稅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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