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先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並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和其他稅務證件。2.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註銷稅務登記申請書;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或董事會、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及其他相關材料。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註銷登記條件的,可以領取並填寫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3.稅務管理部門檢查審核後,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場所變更需要變更稅務登記機關的,原稅務登記機關在辦理註銷手續後,應當將納稅人遷出通知書送達遷入地稅務機關,並附納稅人檔案移交清單,遷入地稅務登記機關為納稅人重新辦理稅務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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