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
2、營業稅。按照咨詢業務收入依照5%稅率計算繳納。
3、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增值稅稅額和營業稅稅額依城建稅稅率計算繳納
4、教育費附加。按增值稅稅額和營業稅稅額依3%費率計算繳納。
5、個人所得稅。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壹)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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