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按時申報納稅,報送有關納稅資料。
2.個體工商戶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納稅。經稅務機關批準,個體工商戶也可以通過向銀行郵寄數據電文的方式申報納稅。
3.定期戶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視為已申報。
4.有壹定情況的定期戶,可以申請將納稅期限合並為半年繳納方式,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征收辦法》第二條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條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第五條個體工商戶的應納稅所得額,不論是否收到款項,均按權責發生制計算,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該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也不作為當期收入和費用。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