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因解散、破產、被撤銷或者其他原因,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持有關證件、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