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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購置稅條例

2020年新購置稅條例規定車輛購置稅為成交價的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五條規定,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應稅價值乘以稅率計算。

第六條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稅價值,為納稅人向銷售者實際支付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完稅價格加關稅和消費稅;

(三)納稅人生產自用的應稅車輛的應稅價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含增值稅;

(四)納稅人通過捐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按照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應稅價值,不含增值稅。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十壹條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不需要登記的,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十二條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在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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