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辦理稅務登記證所需材料如下:1、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2.持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3.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應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4.註冊地址和實際生產經營地址的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自有房產,請提供合法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產權證或買賣合同。如果是租賃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應提供產權證復印件。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的,應分別提供相應的證明。5、個體工商戶跨地區(市)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從事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稅務登記的,應當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例》對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和經營場所適用登記。
法律客觀性: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
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壹)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
(二)相關合同、章程和協議;
(三)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文件和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