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在補齊未報年度報告並公示後,可向工商部門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
二、企業未按規定履行即時信息披露義務的,應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再向工商部門申請去除經營異常名錄。
三、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更正公示信息後,再向工商部門申請去除經營異常名錄;
4.失去聯系的企業可以依法申請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變更登記,或者提出可以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重新取得聯系,可以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企業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
此外,企業對其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個體經營條例》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6月30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