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統壹印制的稅收票證,不能使用地方稅務機關印制的稅收票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代理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新的稅務機構掛牌後,將啟用新的稅票樣式和發票監制章。上市前,省級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稅收票證和省級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原件在2018 12 31之前可以繼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統壹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 12 31之後繼續使用。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正在使用的稅控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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