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就可以證明國稅曾經調過妳的賬是不是?
既然調過妳的帳那麽他們就應該有妳方簽字的調帳記錄,事實上不是沒有嗎?
就象那位專管員說的,我們沒拿過妳的帳! 那麽他們是以什麽為依據給妳辦理註銷登記的呢?他們是自相矛盾的!這種情況反正妳也註銷了,以後也不用再看他們的臉色了,完全是可以義正辭嚴的告訴他,如果他不能給地方稅務局證明!妳方可以申請復議,因為對方沒有妳方簽字的記錄,他們無論承認拿過帳還是沒拿過帳都必死無疑!
沒拿帳,隨便註銷,他的工作到頭了
拿了帳,沒有返還簽收收據!也正合妳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