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十八條* *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派遣或者配合外國政府、有關國際組織依法與境外反洗錢機構交換反洗錢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二十九條涉及洗錢犯罪偵查的司法協助,由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和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者采取臨時凍結措施的;
(二)泄露反洗錢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