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號2017 16),內容如下:
1.自2065438年7月1日起,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壹般發票時應向賣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賣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壹欄填寫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務憑證辦理計稅、退稅、抵扣等涉稅業務。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政府單位屬於事業單位,可以不填稅號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