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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銷員工醫藥費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界定了免稅的應付福利費,即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留用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定生活補助範圍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定義為:指用人單位因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從留用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給納稅人的臨時生活困難補助。職工報銷醫藥費是否屬於這種生活補助,應另案處理。

延伸信息(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級以上單位、外國和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鄉級以上(含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具有機構和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類似組織,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4)國務院《儲蓄存款利息征收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和經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專項資金存款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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