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規劃標準》(GB 50188—2007)第4.1.1條規定,鎮用地應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質劃分為:居住用地、公***設施用地、生產設施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工程設施用地、綠地、水域和其他用地9大類、30小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