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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自收到之日起超過兩年未處置的抵債資產的風險權重。

法律主觀性:

企業取得的抵債資產,應按其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借記壞賬準備、貸款損失準備等科目;並根據應收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貸款、應收利息、長期應收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根據相關應交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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