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軍事設施占用應稅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稅。2、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應稅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稅。3、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應稅土地,減按每平方米兩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4、農村居民占用應稅土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5、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減免耕地占用稅的情形。
法律依據:《耕地占用稅法》
第三條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壹次性征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乘以適用稅額。
第十壹條 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壹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第十二條 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塗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也屬於耕地占用稅的征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