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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的發生和繳納時間

法律主觀性:

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繳納耕地占用稅的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的通知之日。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實際占用耕地之日。《關於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和納稅義務時間的通知》第二條。

法律客觀性:

《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定》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壹)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實用建築面積的85%以上,或者剩余的實用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者占用的;(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未滿三年的;(三)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4)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項所列情形,應當在註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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