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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如何通知債權人

壹、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清算通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可以采取兩種方式通知債權人。壹方面,投資人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另壹方面,對於投資人無法通知的債權人,投資人應當予以公告,通過公告,請債權人申報債權。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的,清算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通常也都是以公告的方式予以通知。

二、清算通知與清算公告、債權登記的時限及要求:

1、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組核定債權後,應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債權人。

3、書面通知和清算公告應包括企業名稱、住址、清算原因、清算開始日期、申報債權的期限、清算組的組成、通訊地址及其他應予通知和公告的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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