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資料有:
壹、企業公司:
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2.法人身份證(原件)
3.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4.授權委托書(法人簽字按手印)
5.分公司需總公司出具介紹信(蓋總公司公章)
法人到場只需提供上述項即可(分公司需提供總公司介紹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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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辦非企業及社會團體:
1.登記證書(原件)
2.法人身份證(原件)
3.刻制印章介紹信(原件民政局開具)
4.授權委托書(法人簽字按手印)
5.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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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十壹條需要更換印章的,須公告聲明原印章作廢後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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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向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並采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後,按照前款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