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與單位發生勞動關系期間,單位未給職工繳納社保的,職工可以要求單位補繳。在職員工可與單位協商,離職員工需在離職後壹年內與單位協商並索要報酬。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單位繳納社保。
到目前為止,國家層面還沒有法律法規對職工的社保繳納年限進行界定和制定。企業高級人力認為,職工請求單位補繳社保的,自職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單位未為其繳納社保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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