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開具“提供建築勞務”發票時,無論項目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是否在同壹縣(市、區),均須按上述要求填寫發票備註欄;
2.無論是普通發票還是專用發票,無論是自開還是稅務機關開具,只要是提供建築勞務,備註欄都必須按要求填寫;
3.備註欄只需註明施工服務發生地的縣(市、區)名稱和項目名稱即可。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應在發票備註欄註明建築勞務發生的縣(市、區)名稱和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抵扣項目金額。
法律依據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納稅人從按照上述規定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分包款項,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2065 438+2006年4月30日前從分包單位取得並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築營業稅發票可作為2065438+2006年6月30日前預繳稅款的抵扣憑證。
(2)1,2016年5月以後從分包單位取得並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備註欄註明建築勞務發生地縣(市、區)及工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