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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計提2%後,是否全額上繳稅務局,再由稅務局返還?還是只付4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證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24號)第壹條規定,從10年7月起,企業撥付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關征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證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30號),自2010 1起,在稅務機關委托征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也可以使用企業撥入的工會經費。綜上所述,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工會經費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允許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必須是企業實際“撥出”的部分,已計提但未實際“撥出”的工會經費不得在納稅年度稅前扣除。未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取得合法有效憑據: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工會經費不是憑發票在稅前扣除,而是憑“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或工會經費收繳憑據。綜上所述,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薪金總額的2%計算工會經費後,按當地規定(壹般為40%)向受委托征收工會經費的稅務機關繳納,取得征收工會經費憑據;留成部分(壹般為60%)由企業同時撥付給所在基層工會,並取得本單位基層工會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征收比例為40%的個人繳費單位或按規定有特殊比例的企業,按“40%繳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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