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依法建立工會的繳費單位,實行分級繳費或先繳費後返還的繳費方式。分級撥付是指按繳費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後,其中40%上繳稅務機關(工資總額2%的40%為8‰),60%劃撥到單位工會賬戶,由單位工會留存;先繳後還,是指由稅務機關全額征收繳費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再由上級工會劃撥60%給繳費單位工會。
(2)對於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繳費單位,稅務機關壹般按其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收取工會經費。
因為工會經費的收取辦法是由省總工會和稅務局制定的,具體的繳納方式和比例要按照當地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