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留用的福利資金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定生活補貼範圍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壹條規定,生活補貼是指因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由用人單位從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臨時生活困難補助。
第二條規定,下列所得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並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1。超過國家規定的比例或者基數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和補助;2.從福利基金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職工的補貼和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