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工會經費由稅務部門代征。根據應付工資申報。各企業、事業單位應按工資總額的2%比例提取工會經費,並將其中的40%部分上繳上級工會,地稅部門征繳數額為繳費單位應上繳的工會經費部分,即指按征繳基數的2%提取工會經費總額的40%部分。對於已辦理稅務登記且開業或設臨已滿壹年仍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繳納工會籌備金,按工資總額的2%計算,暫按其40%的比例向地稅部門申報繳納。 《工會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工會經費的來源: 1、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2、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3、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補助; 5、其它收入。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
第四十二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壹)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