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算提取,其中40%上繳縣級以上總工會,或由縣級以上總工會委托稅務機關代扣,60%留作本單位工會使用。工會經費是工會組織開展各項活動所需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第四條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的通知》(國發[2000]678號)所稱全部職工月工資,是指按照稅收規定允許在稅前扣除的工資額。此金額是允許在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因此,提取工會經費的基數應該是計稅工資總額,而不是實繳工資總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二條工會經費來源:
(壹)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照全部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支付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貼;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付的資金,應當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服務職工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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